(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康家虎与耿东、魏进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家虎,耿东,魏进芬,胡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57号原告:康家虎。委托代理人:杨多法,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东。被告:魏进芬。被告:胡守兵。原告康家虎诉被告耿东、魏进芬、胡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大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家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多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东、魏进芬、胡守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家虎诉称:2015年4月28日被告耿东、胡守兵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借条内容:今借到康家虎人民币200000元整。原告多次索要本金及利息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证明被告耿东、胡守兵借原告20万元的事实;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耿东、魏进芬婚姻期间存续的共同债务,应当连带偿还;3、录音资料,证明耿东向原告借款73万元(已另案起诉),耿东和胡守兵共同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3%。被告耿东、魏进芬、胡守兵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2不足以证实其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主张,也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耿东、胡守兵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两人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后原告因催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耿东、魏进芬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举证据证实了被告耿东、胡守兵向其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且借款发生在被告耿东、魏进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三被告依法应予以连带偿还。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对借款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经催要后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该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东、魏进芬、胡守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清偿原告康家虎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取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康家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耿东、魏进芬、胡守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