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河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见丰与李广丰、吕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见丰,李广丰,吕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河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李见丰(又名李建峰),男,1977年6月8日生。被告李广丰,男,1977年12月3日生。被告吕改兰,女,1979年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见丰诉被告李广丰、吕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见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颖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