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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单淼铨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更

当事人

单淼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57号罪犯单淼铨,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单淼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5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单淼铨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4年11月6日因不能按要求熟练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分。经民警教���后能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4.2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缴纳9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淼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