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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刘某。监护人郑明英。委托代理人丁一龙,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刘安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下落不明人刘安章,男,1972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系申请人刘某父亲,于2003年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和刘安章住所地发出寻找刘安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安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安章自2003年外出下落不明,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刘安章的公告后,刘安章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并未与本院联系,现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刘安章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安章为失踪人;二、指定刘某为失踪人刘安章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覃遵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 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