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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泰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温州迈普电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泰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温州迈普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46号原告:苏州市泰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建江。被告:温州迈普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爱娟。原告苏州市泰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迈普电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苏州市泰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