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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1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善友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2145号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1号楼五层。法定代表人蒋迎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西坝河西里18号正通创意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海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媛,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李善友,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李善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