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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曾专专、曾凡新与高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曾专专。原告曾凡新。被告高绍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专专、曾凡新诉被告高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专专、曾凡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专专、曾凡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专专、曾凡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曾专专、曾凡新负担。审 判 长  宋文震审 判 员  朱 珊人民陪审员  伍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操新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