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曾专专、曾凡新与高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曾专专。原告曾凡新。被告高绍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专专、曾凡新诉被告高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专专、曾凡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专专、曾凡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专专、曾凡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曾专专、曾凡新负担。审 判 长 宋文震审 判 员 朱 珊人民陪审员 伍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操新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