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饶正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正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72号罪犯饶正飞,绰号小飞,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于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饶正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881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正飞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能服从管教。有违规累计扣13分:2013年2月27日在车间不服从劳动分工扣2分,2013年7月30日夜间教育从事与教育无关活动扣2分,2013年10月9日殴打他犯扣3分,2014年6月1日违反生活规范扣1分,2014年9月5日殴打他犯扣3分,2014年11月7日不服从民警管理扣2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及时改正,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2分以上。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定额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累计达标分16.2分。罚金缴纳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2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正飞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