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锦田申请执行安鹏、安晓鹏、王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田,安鹏,安晓鹏,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张锦田,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安鹏,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安晓鹏,男,汉族,个体户,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个体户,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工商银行0612179101103895711账户的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