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久成电器厂与佛山市贸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彭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久成电器厂,佛山市贸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彭启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久成电器厂,地址中山市。投资人孙怀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庭清,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贸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邓铨桐。被告彭启昌,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815。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久��电器厂(以下简称久成电器厂)诉被告佛山市贸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发公司)、彭启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文斌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成电器厂委托代理人刘庭清,被告彭启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久成电器厂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贸发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贸发公司供应产品,被告贸发公司支付货款。原告按照要求已经提供了上述产品,被告贸发公司对此予以签收、使用,但对于136683.44元货款一直拖延支付,被告彭启昌自愿担保,但两被告多次承诺又违背诚信。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贸发公司支付货款136683.44元及利息1355.44元(从2015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5.1%暂计算至起诉日);2、被告彭启昌承担连带担保责��;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彭启昌辨称,对所欠货款及利息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向被告贸发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贸发公司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本院确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请求有否证据。针对上述焦点,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彭启昌质证意见如下:1、原被告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销售对账单,证明两被告确认货款总金额。3、销售发货单10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往来,被告贸发公司签收。4、支票2份,银行退票说明,证明被告贸发公司提供的支票未能承兑,导致货款未付。5、被告二出具的保证书,证明被告彭启昌愿意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彭启昌对上述证���均无异议。针对上述焦点,被告彭启昌没有证据提供。经过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因原告提供了原始凭证,彭启昌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案经开庭审理,结合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久成电器厂多次将产品送货给贸发公司签收。2015年5月7日,双方经对帐确认贸发公司尚欠货款247260元。同年5月14日,彭启昌写下保证书一份,注明:兹有贸发公司欠久成电器厂货款共计218460元,对上述欠款本人自愿以个人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至2018年5月14日。之后,贸发公司尚欠久成电器厂货款136683.44元一直未有归还。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贸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贸发公司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对各自义务未有约定,原告已实际交付标的物,被告贸发公司经对帐确认了标的金额,原告主张被告贸发公司尚欠货款136683.44元,被告彭启昌没有异议,对欠款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贸发公司归还货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对帐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虽然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贸发公司偿还货款,但计算利息理据不足,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彭启昌对被告贸发公司所欠原告债务自愿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贸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久成电器厂支付货款136683.44元。二、被告彭启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久成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0.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贸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彭启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直接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文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第5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