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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张志斌,海门市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0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玉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