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张志斌,海门市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0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玉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