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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赵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赵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刘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与被告赵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春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