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申请执行刘月仙、赵志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赵志清,刘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住所地:蒲江县。负责人:王嘉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志清。被执行人:刘月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蒲江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申请执行赵志清、刘月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9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志清于2014年12月因病死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蒲江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龙建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琪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