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潘勇与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勇,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10号原告潘勇,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黑岩村新村,组织机构代码69928612-8。法定代表人谢春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莘,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勇与被告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勇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勇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宇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