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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谈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谈祖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75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渝东大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0941947-4。法定代表人杨茂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贞秋,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谈祖伟。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谈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谈祖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谈祖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栋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