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宪诉被告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李宪,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郭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旷娟、安欢,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诉被告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9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宪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