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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泽华,刘庆霖,东莞市华盛铭威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精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泽华,刘庆霖,东莞市华盛铭威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和平路金銮时代广场(弓村商业大厦)10楼1009。委托代理人方铁军、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泽华。被执行人刘庆霖。被执行人东莞市华盛铭威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复兴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庆霖。被执行人东莞市翔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复兴路33号国际工业模具城27栋12-17号。法定代表人刘泽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5)D34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泽华、刘庆霖、东莞市华盛铭威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泽华、刘庆霖、东莞市华盛铭威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翔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5)D345号裁决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48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立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