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娜某与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阿某。被告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诉被告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友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