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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娜某与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阿某。被告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诉被告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友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