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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辖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邦义诉孟凡建、孟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义,孟凡建,孟凡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辖初字第0012号原告王邦义。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建。被告孟凡军。原告王邦义诉被告孟凡建、孟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3日受理后,被告孟凡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孟凡军书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孟凡军自愿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凡军撤回管辖权异议。审 判 员  谈 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何彦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