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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912号原告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雷婧。被告颜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雪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