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住华池县林镇乡东华池行政村阳兰沟自然村,农民。诉讼代理人王孝忠,甘肃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乙,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西峰区人,现住华池县东华池卫生院,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经本院审查,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995元,退付原告王某甲995元。审 判 长 路永伟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