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勇与袁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勇,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13号原告董勇。委托代理人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勇与被告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袁丽14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王晶晶提供其位于夷陵大道191-2-20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02××28)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勇的申请及担保人王晶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袁丽14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对登记在担保人王晶晶名下位于夷陵大道191-2-20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02××28)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尚峻松人民陪审员 屈淑明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圆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