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冯丰云与吕克文、谢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004-1号申请执行人:冯丰云,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31。被执行人:吕克文,男,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939。被执行人:谢国文,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233。关于冯丰云申请执行吕克文、谢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国文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柠溪路261号4栋301房(房地产权证号码c4××67);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浩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