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陆赛云诉王存明、余建武、王聪其他行政管理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宾行初字第11号起诉人:陆赛云,男,1948年12月22日,汉族,农民,住宾川县。2015年7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陆赛云起诉被告王存明、余建武、王聪的行政起诉状后,就诉状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了一次性书面告知并限期于2015年7月10日前进行补正。陆赛云于2015年7月10日向我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复印件二份十四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照片复印件五份五页、请求政府拯救耕地给一条路一条沟进行农业生产复印件一份三页、关于对宾群访字(2013)18号信访案件的答复意见复印件一份二页、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二页、材料补正书复印件一份三页。2015年7月14日起诉人陆赛云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对行政起诉状进行修改,坚持按行政案件起诉。起诉人陆赛云在起诉状中称,二O一二年十一月八日,原告将不法分子侵占、霸占国家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不准陆赛云户利用此地进行农业生产的行为反映到大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请求解决(祥情见民事起诉状)证据(一)。社区居委员会派余建武和二社村民小组副组长蒋国荣到现场处理,蒋能说“这是他家的承包地,任何人都不准走。”陆答:“此地是你家的承包地,请拿出承包土地的合同,这是祖先留下的沟埂、箐边、陆家承包的山地,路是从你们蒋家队承包的地边挨箐约2米宽的荒地上到承包地耕作的。现在被人卖了,现在你女婿把陆开辟的路堵了不准走,这块荒地不是你家的是众人的。”陆请余建武根据现场事实处理,余建武表态:“留一米宽的路给你。”陆说“这是什么年代了,还要我们种田人用人背马驮?这段土地不是任何一家的承包地,下户时,陆是原老二队的会计,承包土地都是陆算代表划下去的,他们就一哄而散走了”。二O一三年一月二日,(原老二队二组)20队的26户农户,知道陆赛云开辟的这条生产要道,符合大众的利益,支持陆的行为,由陆执笔向政府写了一份《请求政府拯救耕地,给一条路一条沟进行农业生产》的请求书,递交金牛镇人民政府(证据二)。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使26户农户想不到的是金牛镇人民政府不予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解决农户路、沟的问题,而是暗箱操作,故意违背事实,偏袒不法分子侵占、霸占国家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不支持26户农户有路有沟进行农业生产的信访案件答复意见书(证据三)。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人不服金牛镇人民政府暗箱操作,故意违背事实,偏袒不法分子侵占、霸占国家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不支持农业生产有路有沟的信访案件答复意见书。向宾川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信访事项复查申请》,(证据四)要求政府派人莅临现场处理。县信访局局长王存明亲自接访陆,陆向他反映了前述情况,并且说:“你是原一队的人,你家的西边地承包田也放三支沟水,现在被外地人李林彬侵占填平建房,没有沟路引水了,我现在开辟的这条路,不但我们20队26户农户受益,连同你们老一队、二队、八队、九队约200余亩农田受益。我建议政府利用此地为农户修一条路、一条沟进行农业生产,人民会感谢政府,请积极支持我们的诉求。”王说“那条箐确实有一条沟通水,是自然沟路,你反映的沟埂菁边也是真实的,等我们上报案件后,派人到现场处理。”等了六个月,宾川县信访局没有派人处理,之后,陆赛云又多次到县信访局追问,请一位工作人员查一查信访网站,本投诉案有没有登记立案的信息,工作人员打开电脑说:“没有”。县信访局副局长(女)答复:“你反映的案件,王存明说:由他处理。”陆赛云又多次到信访局找王存明,局长办公室的门是敞开着的。陆问工作人员:“局长办公室的门随时敞开着,为什么不见局长的身影?”工作人员回答:“门是为打扫卫生开的。”陆面对此时此景,只有千方百计寻找到王存明的电话号码,王存明说:“这段时间工作忙。”隔几天,陆又打电话问他,他说:“他在老东山处理问题,电话信号不好,我回来再说。”其间,陆又亲自到主管农业的宾川县副县长杨映红办公室,向他递交了本案的材料,请他作出批示处理,正在这时,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杨光辉来到推着陆说:“县长工作忙,和我一同回信访局处理。”走出副县长办公室门到公路时,把陆撇弃在路边,独自走了。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陆听到中央广播电台播音员向全国播报:“从二0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到当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判,要信法不要信访”。陆即打电话给王存明问“陆赛云的投诉案,宾川县信访局处理还是不处理?给陆一个明确答复,不然你又说为什么给你不知道,就把我们起诉到法院,不给你们面子。”王回答:“你投诉的是芝麻案,不必起诉到法院,你是疯了,等我派人来把你处理,你先找一下陈永仙问她怎么处理。”陆又多次到大新社区居委会找陈永仙,她的答复是“工作忙”。陆请求陈百忙之中抽一点点黄金时间到现场处理。陈永仙不定时间,就这样等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等不到王存明的派人来处理和陈永仙派人处理的信号,其间的一天,这块沟边、箐边的土地却被不法分子分割瓜分,好在蒋蕃给陆留了一米宽的路口给陆作为通道使用,(证据四)在现场。陆又打电话问金牛镇主管大新社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那吉兴反映现在这块沟边、菁边的土地,被不法分子分了,请你督促大新社区居委会作出处理,不然他们建了建筑物是要出人命的。那答:“社区说已经处理了嘛,情况还会是这样,你离居委会近,不要打电话给陈,亲自去找她处理”。陆又骑车到社区居委会,向陈反映了那的指示,陈说:“那书记是不会这么答复你的,好,你要天天去监视沟边菁边的这块地,万一他们搞了建筑物,就难处理了”。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王聪通知陆说“明天早上,上面派人来到现场把你处理问题了,希望你到现场”。晚上,陆赛云通知要路要沟的农户,明天早上到西边地解决路沟的问题。第二天早上8时10分,陆骑车载着老伴王梅军到达现场,却不见任何人影。即打电话问陈永仙:“怎么现场没有人影”。陈回答:“王聪他们7点钟就和你们的对方当事人到现场了,你没有去,他们可能回社区居委会了,你很快回社区居委会与他们会面”。陆即加快车的速度赶到社区居委会时,不见王聪、不法分子的身影,只见县信访局的杨光辉和社区党总支委刘荣学在板着冷酷无情的脸说:“你老陆呀!昨天王聪通知你今天早上七时到现场处理,你没去,他们走了,视你不想解决问题”。陆怒吼道:“天哪!昨天王聪通知的是明天早上,根本没有通知我陆赛云明天早上七时到现场处理问题,上面派人是哪位?这是行政欺骗,行政讹诈,他们违背常理,全国规定上至中央下到地方都是八点钟上班,为什么今天早上七点钟就上班?这不是讹人又是什么?”余建武在一旁说:“现在卖葡萄的农户多,提前上班”。陆答:“现在卖葡萄的农户多,社区居委会就关门歇政,何必这么害人,辛俊公开追撵陆赛云不要进社区居委会,陆即打电话:要与王聪当众对质”。王回答:“你在居委会里等着”。王气势汹汹地赶到社区居委会。陆问王:“你昨天通知的是明天早上上面派人来处理问题,没有说七点钟,你是在欺骗我们要路要沟的农户!现在你弟把挨着我家的田卖给他人了,不要沟不要路了,你不管其他农户的死活了,你不合格当我们的村民小组长”!王恼羞成怒,出手给陆胸部一拳,将陆打倒在地,脑袋瓜轰的一声砸地,险些丧命。陆翻身起来,拿出防暴器扑向王决一命战,被杨光辉、刘荣学用人肉盾牌护着王聪,防暴器没有发挥动力,杨光辉即把王聪支走,余建武作伪证说:“他们三天前就通知陆了”。王聪的这一侵犯人权行为,陆即打电话给金牛镇党委副书记那吉兴,要求他到大新社区居委会处理。他说:“我叫陈永仙回去处理”。陆又报警110,金牛派出所出警到了大新社区居委会讯问了情况作了笔录后说:“等待处理”。陈永仙表态:“你的诉求我们无法处理”。那吉兴表态:“你们的案件最好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为此,陆赛云为了20队26户农户有路有沟进行农业生产,把三被告违宪违法,侵犯人权的行政行为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敬请法院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审判本案,为民主持公道!综上所述,事实证明,三被告人行政违宪违法、犯法,社区设刑场,充当不法分子的帮凶,三年的欺骗等来的是他们上下勾结,不支持农业生产,殴打护法人,使民众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不法分子给了他们什么好处?有事找政府,己经成一句空话,他们公开违法违宪、欺骗、说诈、暴力行政,心甘情愿为不法分子服务,不支持农户有路有沟进行农业生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行政腐败,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才服民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院收到起诉人陆赛云起诉被告王存明、余建武、王聪的行政起诉状后,就诉状不符合要求进行了一次性书面的告知。针对行政起诉状以王存明、余建武、王聪等人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明确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起诉为被告;针对起诉人陆赛云请求法院依法追究第一被告人行政欺骗、包庇、纵容、放任不法分子侵占、霸占国家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不支持农业生产,违宪违法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第二被告人行政讹诈、捏造事实、陷害原告人,包庇、纵容、放任不法分子侵占、霸占国家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不支持农业生产,捏造事实陷害原告人、违宪违法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第三被告行政讹诈、捏造事实、陷害原告人、暴力行政、充当帮凶、殴打原告人,包庇、纵容、放任不法分子侵占,霸占国家全民所有的自然土地资源,不支持农业生产,违宪违法侵犯人权的法律责任;由于三被告人违宪违法的行政行为,使起诉人陆赛云的合法权益,人身权、名誉权受到损害,一切损失(包括精神伤害)应当依法由三被告人承担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陪礼道歉。本院明确告知起诉人陆赛云:“你的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你的第四项请求要求对你的人身权、名誉权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也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你的诉状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并限期于2015年7月10日前进行补正”。在本院的限期起诉人陆赛云未提交补正的起诉状。起诉人陆赛云只向本院提交原行政起诉状复印件二份十四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照片复印件五份五页、请求政府拯救耕地给一条路一条沟进行农业生产复印件一份三页、关于对宾群访字(2013)18号信访案件的答复意见复印件一份二页、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二页、材料补正书复印件一份三页。2015年7月14日起诉人陆赛云向本院明确表示对行政起诉状进行不修改,坚持按行政案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陆赛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雪珍审判员 张明城审判员 杨建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