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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正国与周耶、赵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国,赵玉保,周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国,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赵玉保,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周耶,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2014)梅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执行被执行人赵玉保、周耶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耶暂无执行能力,轮候扣留被执行人赵玉保工资,每月扣留2500元,扣至65000元时止,申请执行人李正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玉保、周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赵玉保、周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蔡学成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