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牟学兵与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学兵,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字第547号原告牟学兵,男。被告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原告牟学兵诉被告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牟学兵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学兵撤回对被告四川大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