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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绍志与历志强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志,历志强,XX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孙绍志,男,195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历志强,男,1989年1月21日,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XX香,女,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绍志诉被告历志强、XX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绍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