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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任某某,男,舒兰市社保局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张国丽,舒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季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朝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