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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爱花、平顶山市朝阳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爱花,平顶山市朝阳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爱花。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朝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浩广,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爱花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朝阳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劳终字第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爱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魏超审 判 员  路平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海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