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华祥与杨俊,杨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祥,杨俊,杨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71号原告:刘华祥,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杨俊,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杨德勇,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祥诉被告杨俊、杨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原告刘华祥负担。审判员  李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