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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程培枝、周金元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培枝,周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程培枝,男性,64岁,1950年11月15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周金元,男性,55岁,1959年1月8日出生,住九江市。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程培枝申请周金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周金元应支付申请人程培枝案款564700.0元,承担执行费8047.0元。现因被执行人周金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8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乐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