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执字第0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无锡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执字第00109-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洪梅,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家志,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鄂曾都执字第0010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村、桥头村的土地721亩。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村、桥头村的土地721亩[土地证号(2010B)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元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