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佰锋与高金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佰锋,高金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马佰锋。委托代理人:黄汝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金岭。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纪国,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佰锋与被告高金岭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佰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佰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佰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佰锋负担。审判员 马远峰审判员 郭纪芳审判员 裴长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