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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佰锋与高金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佰锋,高金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马佰锋。委托代理人:黄汝强,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金岭。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纪国,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佰锋与被告高金岭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佰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佰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佰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佰锋负担。审判员  马远峰审判员  郭纪芳审判员  裴长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