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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1日在汉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9月17日举行结婚庆典。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曾有过多次婚史,婚后对感情不够专一,经常与异性保持联系。同年12月29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联系,通话不足一分钟。原告为筹备订婚、结婚共花费近7万元,现在原、被告分居生活多年,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退赔经济损失8.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被告周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3、汉阴县双乳镇双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被告周某自2013年外出,至今未归。本院为查明事实,依法向被告周某的弟媳沈桂琴取得调查笔录1份,证实被告周某最近几年未归家,也未和家人联系。原告张某对该份调查笔录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周某缺席,本院对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符合民事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张某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原告张某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7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11日在汉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周某于2013年元月外出,至今未归。另查明,原告张某无婚前个人财产。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团结、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经过短暂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周某与原告张某共同生活不久后就离家外出至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分居长达两年多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某主张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主张被告退赔经济损失8.5万元,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当庭放弃要求被告周某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左正群人民陪审员  罗长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兰华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