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费立静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费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