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郑本洪、张永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郑本洪,张永霞,费文国,支金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51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540号。负责人王晶,该行行长。被告郑本洪,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永霞,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费文国,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庙坡村5组48号,身份证号码512226196808100658。被告支金葵,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告郑本洪、张永霞、费文国、支金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吴海涛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悦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