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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慈溪市浙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邬旭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慈溪市浙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邬旭辉,龚群,孙志育,董雪绒,胡建君,宋淑杰,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责人:王建元。被执行人慈溪市浙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黎辉。被执行人邬旭辉。被执行人龚群。被执行人孙志育。被执行人董雪绒。被执行人胡建君。被执行人宋淑杰。被执行人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强。被执行人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浙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邬旭辉、龚群、孙志育、董雪绒、胡建君、宋淑杰、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慈溪市浙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邬旭辉、龚群、孙志育、董雪绒、胡建君、宋淑杰、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除了本案原保全的已抵押的房产之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慈溪市浙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邬旭辉、龚群、孙志育、董雪绒、胡建君、宋淑杰、宁波英贝铜业有限公司、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3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