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华,杨芬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袁建华,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文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芬香,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华诉被告杨芬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芬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建华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华撤回对被告杨芬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袁建华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