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肖雪与熊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雪,熊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058号原告肖雪。被告熊怡。原告肖雪诉被告熊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雪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保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