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XX与徐莎莎、马明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徐莎莎,马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016-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徐莎莎。被执行人马明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执字第1016号执行裁定书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莎莎的银行存款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莎莎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