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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XX与徐莎莎、马明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徐莎莎,马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016-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徐莎莎。被执行人马明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执字第1016号执行裁定书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莎莎的银行存款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莎莎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立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