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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勇与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勇,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171号原告:安勇,居民。被告:王瑞,1972年5月28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勇诉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安勇负担。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