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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40号罪犯刘旗,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5年8月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7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1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13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6月25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4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旗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旗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