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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某奎等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奎,杨文,孙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奎,别名“田大娃”,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5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文,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7年2月28日被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7月12日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5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5年2月2日,简阳市看守所以杨文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不予收押,同年2月3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东,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奎、杨文、孙某东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奎、杨文、孙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奎、杨文、和张某正(已判)共谋租用居民房以组织他人通过扑克“扯旋”的方式聚众赌博。之后,被告人杨文又邀约了被告人孙某东,并约定抽头钱按照被告人田某奎占45%,被告人杨文、孙某东合占45%,张某正占1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后,被告人一伙雇用聂某虎(已判)、俸某成在赌博场所帮忙,并购买了赌博所用的扑克等工具,被告人田某奎、杨文、孙某东和张某正在组织他人赌博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免费供参赌人员吸食,同时提供免费的饮料、烟等。被告人杨文则安排曾某利在赌博时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2012年11月20日至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田某奎、杨文、孙某东及张某正先后在简阳市简城镇海上花园小区8幢2单元601室和江水湾小区20幢3单元18-2室,组织侯某丰、钟某、李某、樊某、罗某敏、谢某均、严某辉等人员,采用扑克牌“扯旋”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证,被告人一伙在海上花园小区内进行的赌博活动中累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在江水湾小区内进行的赌博活动中累计抽头渔利4万余元。事后,被告人一伙按照事先商定的抽头钱比例分配了抽头钱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田某奎将在赌博活动中获得的抽头款4万元借给曾某利用于在赌博活动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未追回)。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田某奎、杨文、孙某东及张某正组织参赌人员到简城镇阳晨小区D2栋4单元507室赌博。2012年11月27日16时,简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该小区巡逻时发现该赌博场所,随即进行了检查,当场挡获被告人田某奎、杨文和张某正、聂某虎、俸某成、曾某利、任某勇、樊某、谢某均、侯某丰、罗某敏、钟某、李某、严某辉等人,现场扣押赌博所用扑克牌186副、毒品甲基苯丙胺34.05克、毒品海洛因1.74克及吸毒所用“溜冰壶”、“吸管”、锡铂纸等物品,现场检查出抽头钱10400元。被告人田某奎、杨文被挡获后又逃逸。2015年1月15日简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分别在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路、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临江宏苑小区将被告人田某奎、孙某东抓获。被告人田某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于2015年2月2日到简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奎、孙某东、杨文、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复印件,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孙某东的辨认笔录、照片,检查笔录,称量记录,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工作说明,(2013)简阳刑初字第251号、447号刑事判决书,资刑重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87)简法刑公字第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任某勇、曾某利、聂某虎、侯某丰、罗某敏、钟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杨文、田某奎的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张某正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勤、聂某虎、谢某均、严某辉、罗某敏、钟某、樊某、李某、侯某丰、曾某利、任某勇的证言以及同案人张某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奎、杨文、孙某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奎、杨文、孙某东容留多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奎、孙某东、杨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东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田某奎、杨文、孙某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某奎的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原羁押时间已折抵。)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文的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原羁押时间已折抵。)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某东的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86副、毒品甲基苯丙胺34.05克、毒品海洛因1.74克等物品予以没收;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70400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才裕人民陪审员  蒋晓裕人民陪审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