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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0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2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沈某驾驶牌号为沪C1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辰塔路塔闵公路西约10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被告人沈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血样鉴定,被告人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卓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