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仲执审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东坪与达州市罗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东坪,达州市罗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仲执审他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谢东坪,男,生于1973年12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罗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法定代表人赵益炬,经理。申请执行人谢东坪与被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罗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2月5日经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区劳人仲案(2014)47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罗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达州市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区劳人仲案(2014)47号仲裁裁决书。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谭建华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