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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刘某甲,女,原告之女。被告刘某乙,女,原告之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存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