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渭南市朝阳路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渭南市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耀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朝阳路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渭南市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耀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69号原告渭南市朝阳路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惠园小区内。负责人郭克明,主任。委托代理人薛护国,男,194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民主南路2号,居民。原告副主任。被告渭南市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电信楼。法定代表人苏显武,董事长。第三人王耀峰,男,汉族,住渭南市惠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朝阳路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渭南市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耀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朝阳路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朝阳路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朝阳路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渭南市朝阳路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韦平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