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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定洲与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1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凤北贡后里1栋。法定代表人莫明辉,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定洲。上诉人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定洲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永群审 判 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