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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与冯兴林、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成都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冯兴林,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孝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兴林,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审被告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晨辉路108号5栋2楼4号、3楼4号。负责人代金鹏,总经理。上诉人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兴林、原审被告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在二审诉讼中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9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896元,由上诉人四川东来云膳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泽颖代理审判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王 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