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行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星星、潘盈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潘星星,潘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文行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日康。委托代理人朱明丽。被执行人潘星星。被执行人潘盈盈。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巨计生征字(2015)第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潘星星、潘盈盈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6769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文巨计生征字(2015)第1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5年1月27日送达两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潘星星、潘盈盈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6769元。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潘星星、潘盈盈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文巨计生征字(2015)第1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怡惠 更多数据: